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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要约设定“催告"期限弊多于利


雇主们通常一旦确定了心仪的职位候选人,便希望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签约,这原本无可厚非。但最近的一项研究显示,公司对受要约人设定“催告"期限其实有诸多弊端。


目前全球绝大部分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仍以雇主占主导地位,特别是在先进经济体,因为经济尚未从金融危机中完全复苏过来,美国和欧盟的失业率更是仍然在9%左右居高不下。企业雇主利用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形势和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,在招聘谈判中占尽优势,定下各种苛刻的条件,其中之一便是对心仪的候选人设定时间短促的“催告"期限。

Neil Bearden

不过,这种在某些程度上的“逼签”手段将对企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。这是INSEAD决策科学教授 Neil BeardenIlia Tsetlin 以及INSEAD博士研究生Nelson Lau的最新研究结论。

Bearden 和Tsetlin发现,被迫在很短的期限下签下合约的候选人可能对公司产生抵触情绪,毕竟,他们在未正式上班之前就领教了公司的下马威。企业雇主可能在短期内节省了招聘成本,然而,从长远来看,那些接受“逼签”的职员的表现往往有别于其它职员,不管对工作或是对公司,他们都缺乏归属感。两位教授指出,这些负面效果显而易见,但在招聘谈判中往往被忽视了。

Bearden在接受INSEAD智库网访问时指出:“企业在招聘人才时应该放远目光,而不是着眼于是否能成功聘用到某一个人。”他们需要考虑的是,甄选出的人才是否能与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。“所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。如果由于没有好的开始,人才即使招到了也留不住,重新招聘只会加大企业的管理成本,得不偿失。”

Ilia Tsetlin

尽管提高招聘速度能带来各种好处,比如:有更多的时间甄选其它职位候选人;尽早结束各种不确定性,提高签约率等等,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还需谨记快速招聘的后遗症。这些人对公司会不会有归属感?他们对工作能否尽心尽力?他们和同事之间是否能互帮互助?

快速招聘有效吗?

为了证实理论的可靠性,两位教授设置了一个测试游戏,参与游戏的是102名INSEAD MBA学员。他们分别扮演招聘者和求职者两种角色。招聘者在提出录用意向时有两种选择,一是对求职者定下紧急“催告"期限,一是给求职者充分的时间考虑。游戏规则:假定这位求职者有50%的机会得到另一份条件更好的工作,求职者无论是接受带有“催告"期限的要约还是没有“催告"期限的要约,招聘者和求职者都可获得一笔80欧元的现金回报;如果求职者拒绝接受设有“催告"期限的要约,招聘者和求职者都不会获得现金回报,而如果求职者最终真的获得了第二份工作并签约,那么只有求职者可得到200欧元的现金回报。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前提下签下合约,求职者都有权对招聘者的满意度作出表态,他们要么奖励招聘者40欧元,要么从其80欧元现金中扣掉40欧元作为惩罚。求职者之前所得到的回报不会因最后的表态而改变。

测试结果显示,给予求职者充分时间考虑的招聘者被惩罚的机率仅为10%,而提出“催告"期限的招聘者被惩罚的机率高达55%。换言之,给予求职者充分时间考虑的招聘者获得40欧元奖励的机率高达90%。两位教授之后又在更大的范围内做了同样的测试。结果类似:对求职者设定“催告"期限的招聘者被惩罚的机率达39%, 而给求职者充分时间回复的招聘者被惩罚的机率仅6%。

“设定紧急‘催告’期限的招聘者的被惩罚率是延长回复期限的招聘者的五到六倍,这很可观。” Bearden指出,这说明招聘合格人才绝不是速战速决、一僦而就的过程。“招聘者必须体认在“催告"期限下的受要约人的心理反应。可以看出,MBA学员对此非常反感。”


此外,两位教授指出,在“催告"期限下接受要约的比率其实不高,MBA学员中只有32%。因此,为求职者设定“催告"期限不见得能提高招聘率。相反,这些招聘者被惩罚的机率更大,面临重新招聘的风险更大,公司的甄选成本不但不能收回,还会产生持续的负面效应。

预测偏差

然而,尽管提出“催告"期限的招聘者遭到惩罚的机率较大,研究发现,这样做的招聘者还是不少,第一次测试中有39%,第二次则达55%。为什么会这样?更深一层的研究包括让每一个参与者站在招聘者的立场上,对求职者是否愿意在“催告"期限内接受要约作出预测。结果显示,那些愿意在“催告"期限内签约的受要约人在扮演招聘角色时,一般也会发出同样的要约。反之,拒绝接受设有“催告"期限要约的人一般不会发出此类要约。“那些本身接受在'催告'期限下签约的人倾向于猜测其它人也接受这种要约。他们认为,自己可以接受,别人也可以接受。事实上,设定'催告'期限的要约遭到拒绝的机率更高,遭到惩罚的机率也更大。”

因此,招聘谈判中最好不要设定“催告"期限。Bearden说:“招聘者个人认为合理的事不见得能得到受要约人的认同。”他说,招聘者最好是广听其它求职者的意见,看他们是否认同在“催告"期限下接受要约。此外,即便有必要设定“催告"期限,这个期限也不能太短。“公司应该把要约当成是与候选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第一步。他们应该提供一个让候选人觉得合情合理的'催告'期限,并向他们解释其中缘由。也许,在这过程中,公司便能体认到设定'催告'期限的局限性。”

文: Mrinalini Reddy

译: 黄志鹃  (Aileen  Huang)


发布日期: 2011年6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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